按照美国、加拿大、英国、印度等国家的相关法律,面向全球的网上药品销售与传统的药房一样是政府指导规范下的合法药品经营方式;以美国为例,美国医药界已进入因特网交易的新时代,目前呈平均年销售额1700亿美元的市场规模。在美国,网上药店就有1000多家。据预测,美国网上药品零售、批发的规模在未来两年内将超过传统的医药市场。近期,美国连锁药店公司纷纷发展网上售药。例如美国最大的连锁药店之一CVS(拥有4200家分店,为5千5百万患者提供2亿8千万的处方量),1999年投资3000万美元,收购了著名的soma.com网开始开展网上售药。
印度肿瘤药房及其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印度等国家的合作伙伴,在当地是合法的药品批发、出口、零售及网上药品邮售公司,印度肿瘤药房严格按照当地主权国法律,在各国境内当地进行收验处方、准备药品、邮寄药品等药品销售活动;在药品到达中国后,其作为公民私人自用药品国际邮件的接收由接收人按照中国相关法律以个人的名义进行。
根据欧美法律及世界各国法规,印度肿瘤药房可以向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客户提供药品邮购服务;但从技术上讲,当邮件寄达中国时刻起,印度肿瘤药房公司形式的经营活动即告结束,所邮寄的药品属于客户个人财产,其涉及的药品收取属于公民自用药品的国际邮购个人活动。虽然印度肿瘤药房可以继续对客户提供电话咨询、解答、协助等信息咨询服务;但从技术上讲,印度肿瘤药房不能在中国境内以公司的形式直接进行药品的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这些活动技术上必须是在药品寄出国完成)。因此,印度肿瘤药房不在中国境内设立任何公司形式的办公室或工作机构,同时印度肿瘤药房在中国的客服人员是印度肿瘤药房公司的海外雇员在中国以非公司的形式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和解答服务。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物品管理“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通关”的有关条例,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进出境邮递物品进行监管。其中,“对寄自或寄往国外的邮包每次限值人民币1000元,对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邮包每次限值人民币800元;对从国外寄进每次税额在人民币500元内的,从港、澳寄进的邮包每次税额在人民币400元以内的,均予免税放行,超过免税额的仅对超过限额部分征税;对邮寄药品,寄进一般治疗用药应在上述邮包限值以内;对急救治疗用药,如:治疗癌症、精神病等药品,凡属自用合理数量的,可以不受限值限制。”(注意:上述条例对急救治疗用药未指明是否限制是非处方药还是处方药)。
印度肿瘤药房要求其客户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接收印度肿瘤药房的药品邮件;在中国海关可能进行的例行抽样检查时,积极配合,主动声明所购药品为自用的急救治疗用药。 |